各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市屬國有企業:
近期有關國有產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問題的舉報和來訪增多,一些地方和單位在國有產權轉讓及國有資產處置工作中不按規范程序操作,甚至有的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利用企業改制之機,轉移、侵占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些問題,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和企業職工的利益,引起了廣大群眾的強烈不滿。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產權(包括國有企業的整體或部分產權、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國有特許經營權等任何國有有形或無形資產)的轉讓和處置工作,切實保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督促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發辦〔2003〕96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令第3號)、《關于嚴肅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紀律的規定》(川委辦〔2004〕4號)、《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川辦法〔2005〕25號)等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 轉讓和處置國有資產必須依法制訂轉讓方案并報同級國資監管職能機構批準。涉及職工安置的企業,制訂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時還必須同時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二、 轉讓和處置國有資產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國有產權持有人必須按規定,在市政府國資委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中,以比選等競爭方式確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拍賣等社會中介機構(特殊情況需由市國資委指定社會中介機構的除外)。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嚴格依法出具審計、評估報告、交易鑒證書等法律文書,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 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和國有產權轉讓底價必須報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依法核準(備案)和確認。
四、 轉讓和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在依法設立的和市政府國資委認可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有兩個以上受讓方的,必須采取招投標或拍賣的方式進行。只有一個受讓方或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其轉讓過程必須在國資監管機構及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
五、 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國有產權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參與收購的經營管理者必須回避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管理層收購的資金籌集必須符合《貸款通則》的規定。
六、 國有產權轉讓和處置信息必須對外公告。公告媒介的選擇、公告內容的完整性及公告期等,必須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規定執行。
七、 轉讓和處置國有資產的收益,必須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實行專戶儲存,并由國資監管機構監繳入戶,按規定報批使用。
八、 國資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審批、核準國有資產轉讓、處置事項。對違反以上條款的,必須予以糾正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 工商、稅務、規劃、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必須依法辦理涉及國有產權法律關系的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十、 各級、各部門要及時受理國有產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違紀違法案件的舉報、來訪和投訴并認真調查處理。
十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配合國有產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阻擾。
十二、 凡阻擾國有產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違紀違法案件查辦工作的,一律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實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十三、 各級黨委、各部門黨組(黨委)對管轄范圍內國有產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紀律的落實負總責。各級、各部門紀委(紀檢組)要定期對各地、各部門落實國有產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嚴肅查處各類違紀違法行為。
中共南充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南充市國資委委員會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主題詞:國有資產 產權轉讓 工作紀律 規定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審計局。
中共南充市紀委辦公室 2006年3月14日印
(共印150份)